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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县支行13×××76-1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县支行50×××76的银行账户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