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华雪啤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4民初2153号 原告:窦海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华雪啤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林,董事长。 原告窦海俊与被告姚林、河南华雪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海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计款2236526.6元(暂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林、河南华雪啤酒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姚林欠原告窦海俊本金1639624元、至2020年1月3日的利息553172元,合计2192796元,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利息553172元;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650000元及清偿2020年1月3日至10月31日的利息;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989624元并清偿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息; 二、如被告姚林不能按时足额清偿上述款项,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窦海俊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被告就任何一笔款项不能清偿,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姚林与河南华雪啤酒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23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姚林自愿承担。 五、原、被告一致同意,调解书对本案事实部分不再陈述。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乔舟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玉倩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