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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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明月山酒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明月山酒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明月山酒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拔、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明月山酒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罚款和被执行人***、***、***、***、***、***、***、***、江西省明月山酒业有限公司、***、***、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宜春市三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