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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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340616元; 二、驳回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4元,减半收取24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92元,由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