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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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嘉盛包装有限公司 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394,755.1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94,755.1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9元(***已预交)及反诉受理费6,611元(容福建筑公司已预交);鉴定费74,207元(***已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500元(容福建筑公司已预交);公告费650元(***已预交)。上述费用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