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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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价款1,219,4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219,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按照每天1,200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止的仓储费;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77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775.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1,8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