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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上饶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干县梅溪特种水产养殖场
余干县长青农艺园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余干县长青农艺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5947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2.4‰,自1997年12月24日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1元,减半收取10271元,由原告上饶市信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64元,由被告余干县长青农艺园负担4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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