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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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 湖北金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87民初682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住***。 负责人:陶海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湖北三鼎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仙桃市人,住***。 被告:***,女,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仙桃市人,住***。 被告:***,男,生于1966年11月22日,汉族,沙市人,住***。 被告:***,女,生于1964年5月22日,汉族,沙市人,住***。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与被告湖北金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九龙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军模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艾俊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