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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乙登鉴定评估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70110元。

二、驳回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评估费34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预交),合计4375元,由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担42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盛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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