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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 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4395048.9元(付款时扣除被告方山发电厂委外修复费用880375.05元)。 二、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90元,由原告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712元,由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承担34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