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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造价咨询服务费人民币7467元,并从起诉之日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彩弹枪、气枪建设项目厂房及配套项目工程原件材料返还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99.7元,由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150元,由原告福建富兴工业彩弹枪有限公司负担4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