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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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