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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志; 二、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爱慕”“艾慕”文字; 三、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6000元; 四、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网站www.aimu.cn首页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根据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31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1元(已交纳),由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