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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1293.69元; 二、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631.75元; 三、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4元,由原告广州澳加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39.4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51元,被告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负缴费义务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