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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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45753.11元、期内利息4631.64元及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125‰的标准以本金45753.11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期内利息4631.64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