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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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百花印刷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太原市诚源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新杰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新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62442.56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被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辽宁新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