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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兴能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兴能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搬迁补偿费254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兴能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09元,减半收取计17904.5元,由原告浙江兴能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49.5元,被告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

原告浙江兴能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汉德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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