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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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萌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奕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萌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萌鸿实业有限公司补偿款80,245.51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萌鸿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计2,343.50元,由原告上海萌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1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