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启力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编号为PHSIXXXXXXX的《设备买卖合同》项下质保金144,000元及违约金72,000元; 二、被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编号为PHSSXXXXXXX的《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质保金30,740元及违约金15,37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15.83元,财产保全费1,830.55元,均由被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813.24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