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7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2计算,补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10,616.80元; 二、被告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7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计算,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70元,减半收取计1,317.84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