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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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心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5673.74元(该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支立科;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沭阳周集支行;账号:***00350327);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款144398.30元(该款项汇至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200元、由原告***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