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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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鉴定意见书出具的修复方案,对上海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二、被告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500元标准向原告***、***赔偿2012年9月1日至房屋修复之日的租金损失; 三、被告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3万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3元,由原告***、***负担2,423元,被告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50元;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上海保利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