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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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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总包管理费、垫付款、策划、设计服务费总计3,776,381.4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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