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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总包管理费、垫付款、策划、设计服务费总计3,776,381.4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点意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5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