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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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948.92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加违约金以1987.2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月6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利息加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17700元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5706.29元及违约金(以1987.2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6日、2019年2月6日、2019年3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以23846.7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宿迁市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负担1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