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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中心大厦商务运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126,192.37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14.31元,由原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657.15元,由被告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1,65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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