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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740930元;并支付以11098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26656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2665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223592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22359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1146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支付以1146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利息;

二、反诉被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反诉原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更换4台型号为CP51.5-65-4P*Qs=25M3/H*H=10M沉水式污物泵、3台型号为CP51.5-50-2P*Qs=21M3/H*H=13M沉水式污物泵、2台型号为CP52.2-80-4P*Qs=40M3/H*H=10M沉水式污物泵;并对6台型号为CP51.5-80-4P*Qs=32M3/H*H=7M沉水式污物泵进行维修(除锈、防腐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42元,财产保全费4225元,合计9967元,由本诉被告上海世浦泰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反诉被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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