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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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悦世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余额20,000元; 二、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水电费差额20,000元; 三、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免租期租金264,000元; 四、被告CHENYI、***对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向原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上海壮品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注销或迁移工商登记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32,000元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0元,由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7,693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