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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佳友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金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冼德芳支付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挂靠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63.056588万元。

案件受理费15704元,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7852元,被告负担785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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