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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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廊坊市盛德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2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500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