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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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 博罗县石湾镇盈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被告三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款项830841元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83084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盈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二、被告二***、被告三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款项83084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83084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盈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5元,由被告一承担9877.5元,被告二承担98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