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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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百利贸易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公司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捷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十五万六千七百六十四元九角五分元(¥156764.95);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七千一百八十四元九角八分(¥67184.98);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被告***承担600元,被告***承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