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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县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9777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16302.39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220.1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负担8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县营销服务部负担314元、原告***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