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含保修金和返修工程款)221569.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1569.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5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62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17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一审鉴定费2420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0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