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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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剩余的借款9500元及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9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3%计算;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绵阳新艾潇汽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