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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68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上诉人负担229元,被上诉人***负担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