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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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灵武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38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 负责人:李小溪,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70年9月14日,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灵武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全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灵武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杨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双 书记员路展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