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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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北五岔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六户地镇中龙农资经销部 玛纳斯县北五岔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 三、被上诉人***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440000元(已计算至2019年9月1日),并从2019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向***承担1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