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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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向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4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向立军向被害人张某退赔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