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金俊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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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金俊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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