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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越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的原告***工程款1196589元和抢险工程款163683元,共计1360272元及其50%的利息。其中,利息计算方式为:一是以工程款1196589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总数的50%计付;二是以抢险工程价款163683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总数的50%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越西县交通运输局负担6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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