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0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宜宾银龙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原告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娇娇 书记员岳冬熠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