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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86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胡勤,大英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清,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因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在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送达(2020)川0923民初866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孝金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静

书记员唐敏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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