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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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3民初86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胡勤,大英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清,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因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在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送达(2020)川0923民初866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孝金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静 书记员唐敏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