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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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 二、***和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 三、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购房款437781元; 四、驳回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93元,均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66元,由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负担8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