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3437民初56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住***。

负责人:黄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0日,村民,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93年6月15日,村民,住***。

被告:***,男,彝族,生于1977年10月31日,居民,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与***、***、***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拖欠本息合计93964.8元,其中本金90000.00元,利息、罚息3964.8元;2.判令***承担被告***、***两被告的还款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4.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0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我行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被告***、***夫妻以被告***为贷款保证人向原告申请10万元小额贷款,2018年10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5199822Q118102996809《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5199822Q618108368713《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夫妻向原告借款玖万元用于种植水果改土和买化肥,贷款期限为20月(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1%。《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玖万元。被告***收取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至今未还款,已拖欠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3964.8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9日拖欠的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964.8元,本息合计93964.8元,该款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2020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537.5元,***自愿负担537.5元;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诏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