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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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7民初4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住***。 负责人:黄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至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聂丹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诏静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