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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400670.92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295751.80元,并支付以2400670.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8元,减半收取计18634元,由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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