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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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借款本金899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5月9日合计11903.38元,2020年5月10日起的复息、罚息均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申请费7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