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华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834.75元、误工费930元、护理费2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620元、交通费100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123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陕AXXX**号客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050元(误工费930元+护理费2790元+交通费100元+电动三轮车修理费123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3384.75元(医疗费1183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620元),合计为18434.7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2735.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