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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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人兴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人兴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98元,并同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人兴路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