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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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 二、由岳阳市总工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46478.89元及自2010年2月9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以1246478.8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94元,由岳阳市总工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2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12元,岳阳市总工会负担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